1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1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对于认证产品,证书暂停期间证书覆盖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决定人员在做出证书暂停决定时,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估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提出拟采取的措施,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要求实施。
1.2 证书暂停期限
1.2.1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持证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12个月,且需至少在年度监督检查截止期前的1个月提出申请;由于没有交纳相关费用而被暂停证书的,由于认证证书的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工厂搬迁原因被暂停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12个月。
1.2.2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1.3 证书暂停期间,必须交纳年金。
2 认证证书恢复的有关规定
2.1 持证人须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提出恢复申请。未在暂停期限内申请恢复的, 视为持证人自愿放弃恢复申请,将对相应的证书予以撤销。持证人在暂停期限内提出恢复证书申请的,原则上应在恢复申请截止日期以后的3个月内完成并将证书恢复为有效状态,逾期将撤销相应证书。
2.2 暂停后恢复涉及变更情况的处理
2.2.1 持证人证书暂停后为恢复证书而需先进行变更申请的(不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如关键件变更等),则持证人先申请变更,得到《变更批准书》后,在证书暂停期限内申请恢复。未在暂停期限内申请恢复的,则撤销相应证书。
2.2.2 通过变更申请需换发新证的,持证人在申请恢复的同时向产品检认部申请变更,逾期将撤销相应证书;若持证人在暂停期限内提出变更证书申请的,原则上应在恢复(变更)申请截止日期以后的3个月内完成并将证书恢复为有效状态,逾期将撤销相应证书。变更证书生效之日起,原《暂停认证证书通知》自动废止, 并不再发放《恢复认证证书通知》。
证书暂停后又发生变更,除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变更、标准换版及暂停原因为关键件和产品结构及铭牌变更、工厂搬迁,可先行变更再恢复之外,其他是否可先行变更再恢复,需在确保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否则,持证人需向受理部门提出新申请,按新申请处理。
3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规定
3.1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该类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决定人员在做出证书撤销决定时,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估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提出拟采取的措施,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要求实施。提出部门将采取的措施信息通报市场部,市场部通报地方质检部门。
3.2 认证证书撤销后,原则上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需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
3.3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要求持证人将证书原件交回CBC,最长存放年限为3年,逾期将予销毁。
4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4.1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原持证人在该类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2 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4.3 认证证书被注销后,要求持证人将证书原件交回CBC,最长存放年限为3年,逾期将予销毁。
4.4 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如工厂检查不通过、抽样检测不合格、国、地抽不合格等)被暂停证书的,证书暂停后不受理持证人申请注销相应证书全部或部分型号规格。
5 特定情况的处理
5.1 对于ODM生产厂,当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因产品检测不合格,证书被暂停、注销、撤销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证书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5.2 对于持证人/相关方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接受/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一些特殊情况需对其证书进行处理的,由检查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和处理。
5.3 对于已暂停的证书,若在证书暂停截止期限内又出现了其它应暂停证书的条件,则发现问题的部门应提出暂停意见追加暂停条款,并相应缩短暂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