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要求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有效实施,依据电动自行车实施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结合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存在的风险,国信认证无锡有限公司修订了CBC-C1116-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实施要求如下:
1、附件4之2.3增加了“如蓄电池安装应有明确的相关控制要求和记录保存要求,但蓄电池和充电器的采购应由生产者(制造商)负责,且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同电动自行车同时出厂。”、“对于装配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生产企业应规定锂离子电池防篡改、锂离子电池与充电器和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握手协议的验证内容,应明确规定验证的内容、方法、频次、结果分析等。
对于防速度篡改,生产者/生产企业应规定防速度篡改的要求,包括软件防篡改和硬件防篡改,应明确规定防篡改的内容、方法、频次、结果分析等。”
2、附录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内容要求之 1.2 增加了“包括蓄电池和充电器出厂记录以及对装配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生产企业涉及锂离子电池防篡改、锂离子电池与充电器和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握手协议的验证情况以及防速度篡改提供验证情况。关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出厂数量是否一致。”
3、附录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内容要求之 4.1 整车车辆一致性试验报告增加了“依据“放管服”精神,对多单元的整车一致性试验报告,可根据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每年至少提供1个认证单元的试验报告,四年内提供覆盖全部车架类型、驱动方式、结构类型、蓄电池类型的试验报告。”
二、 实施要求
1、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2、 CBC将于2023年08月01日起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行相关认证工作。